论股份公司股东质询权
一、选题意义和研究目的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其中,随着股东的知情权渐受重视,司法中越来越多有关查阅权的案例,而建议权和质询权在大多股份公司中仍然没有得到落实。这与查阅权的行使相对简单,以及《公司法》的规定相对具体有关,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立法上对于建议权、质询权规定的太过概括、抽象的现状。 股份公司中,由于股东财产向股份财产的转化,所有者对公司的支配更多地依赖于所有股东的决议,单个股东只能作为整体的一员,因此,股权是一种有限制的所有权。
股东与董事会分别代表所有者和管理者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伴随着董事会地位的加强股东的地位则在弱化。一旦所有者与管理者两个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冲突,股东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在分离经营管理权的同时防止董事会为了自己或少数股东的利益滥用权力成为现代股份公司的一个实务问题。
股东要监督董事会,首先需要获得足够的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为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实现知情权的具体方式包括:查阅、建议、质询等。同时,这类权利也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如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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