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文武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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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啊,科斯是个啥意思?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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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jjbisifeng 发表于 2007-1-31 14:5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张五常的理解,即使是市场安排,也隐含了交易费用的存在。因为市场也是一种制度,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产生的。科斯定律讨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市场怎样怎样,是明显的前后逻辑冲突。所以,张五常的理解比较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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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1 17:4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隐隐约约觉得科斯最后一句话,可能是虚拟语态,此君最著名的是其对自由市场的看法,对法律的介入也是不屑的。

最后一句话,科斯的思想就是法律无法正确计算每个人的边际。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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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7-2-1 20:2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个人认为,科斯如果真的对法律的介入是不屑的,他大致不会说,初始产权界定很重要.同时,布坎南大致也不会这样反驳科斯定理,原话忘记了,意思大概是:经济学的知识所要传递的信念就是自由选择是唯一要坚持的.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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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2 03:0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你要是去wilipedia查一下法律的经济解释,你能看到类似的评论。科斯认为在私有产权界定明晰,交易费用为无限小,理性人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顺利地达到合约形式。

1,私有产权的界定中,有含有私有产权的使用权力范围一说。

2,对于很多无形的东西,科斯都认为可以界定私产,类似音频波段之类的东西。

3,科斯不认为法律会有一个对双边最有效的边际判断。

请指正我的认识不足。

芝加哥学派对于经济问题,向来不需要政府介入,科斯更是一个纯自由市场者,市场的唯一原则就是私产界定明晰和保护。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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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2 03:0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里有些原话,摘自网站:

Today's proponents, such as Richard Posner from the so called Chicago School of economists and lawyers, are generally advocates of deregulation, privatization, and are hostile to state regulation, or what they see as restrictions on the operation of free markets.

The most decorated economic analyst of law is 1991 Nobel Prize winner Ronald Coase. His first major articl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39] argued that the reason for the existence of firms (companies, partnerships, etc) is the existence of transaction costs. Rational individuals trade through bilateral contracts on open markets until the costs of transactions mean that using corporations to produce things is more cost effective. His second major articl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40] argued that if we lived in a world without transaction costs, people would bargain with one another to create the sam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regardless of the way a court might rule in property disputes. Coase used the example of a nuisance case named Sturges v. Bridgman,[41] where a noisy sweetmaker and a quiet doctor were neighbours and went to court to see who should have to move. Coase said that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judge ruled that the sweetmaker had to stop using his machinery, or that the doctor had to put up with it, they could strike a mutually beneficial bargain about who moves house that reaches the same outcome of resource distribution. Only, the existence of transaction costs may prevent this. So the law ought to pre-empt what would happen, and be guided by the most efficient solution. The idea is that law, and regulation, is not as important or effective at helping people as lawyers, and government planners, believe.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2 3:08: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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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2 03:1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定义明确一点,防止不必要的争论。

对法律的介入不屑=在裁判中,以经济为重,不然双方接受裁判,不申辩也只不过是因为交易费用,再打官司太“贵”了。

法律保护私产,承认的。不是漠视法律,而是法律保护经济。大于经济的法律介入,是被不屑的。

希望不要引起不必要的争论。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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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7-2-2 12:4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呵,我想我没理解错“法律的介入不屑”的含义,倒是有可能我没说清楚自己的想法,让你误会了我所想说的(网络争论似乎总是存在这样的问题,呵)

1、如果承认法律保护经济,这种保护难道不是介入吗。

2、个人不大关注科斯定理的前半部分。因为,现实世界就是交易费用不为零。问题是,初始产权界定如何进行。是否纯粹的市场机制、自由交易就真的可以完成所有资源的产权有效界定。比如水之类的流动性资源。市场和政府应该是互补的,而不是替代的。

3、有本书《无需法律的秩序》,忘了作者。我好奇的是,如果法律不存在,秩序是否还能建立。或者这样说,我觉得霍布森法则是科斯定理的法律版本。法律规约了行为,增强了选择的预期的确定性,降低了交易费用。

4、如果真地对法律裁决不满,人们未必会在乎使用法律的成本。法律本身节约了契约达成、执行和监督的成本。

5、法律由人来制定,人未必能清楚的知道什么样的界定更有效。用法律保护经济,必然要承担牺牲效率的风险。反之,则要承担无恒产者无恒心的风险。人的有限理性,根本不能保证看不见的手一定带来资源的有效配置。当然,制度介入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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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7-2-2 19:0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呵呵,我也不大清楚焦点是什么。似乎是:你认为我认为科斯是同意,或者说支持法律介入经济的。究竟什么是介入,你的定义显然和我的不同,我觉得法律出现就是介入,你可以不使用它,但它的威慑和规约作用存在。就像军队,怎么才叫介入政治。一个事物只要存在,并能凭借其存在影响他事物,难道不能定义为介入吗。那么,怎么才能定义为介入呢。呵呵。

而我是想说,我认为科斯虽然认为法律不可能有一个对双边最有效的边际判断,但是他认为法律对于经济的影响是重要的。因为法律可能界定错误,导致交易费用上升。法律也是滞后的。如果没有记忆错误,他在社会成本里,论及完初始产权界定,就一再的提到了法律、政府等问题。

大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确未必能实现对经济的优化。但,这是在法律存在的环境里去讨论的,而不是法律不存在。我的意思是,如果法律彻底不存在,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威慑规约在行为选择的背后,很多模型所作出来的法律不能实现对经济的优化是有意义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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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2 20:0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出现就是介入的话,全世界的军队都在从政了。

政治的威胁在,到底威胁谁呢,是否威胁到政治了?

你都知道法律在,法律会介入其中制定谁交往吗?因为它存在,它影响了你的判断吗?有没有因为法律的存在,让你去和你不愿意交往的男友在一起?法律有否凭借它的存在影响你的择偶判断?

介入,本身就带着dicision making的意思。英文:Intervention。

我认为科斯是不赞同的,只是说在出现摩擦的时候,双方无法调解的时候,这里面包括权利无法界定,界定标准有问题的时候,法律可以说话,独裁的优势是民主自己的成本太大。

以社会成本的文章里弹钢琴影响邻居为例:说的很明白,到最后两个案例最后都要最后进行私地下的协议,到底谁搬出。法律指令一方搬出,可能吗?双方最后的协调相安无事,是最后的合约形成。

法律存在的环境,未必是法律就为了经济的。我至始至终都没有否认法律的存在,只是不屑。

存在就有介入,因为存在就有影响,这就有点诡辩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4 22:59: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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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2 20:1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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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4 22:43: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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