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文武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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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啊,科斯是个啥意思?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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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7-2-2 20:51: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2-2 20:08:00的发言:

政治的威胁在,到底威胁谁呢,是否威胁到政治了?你都知道法律在,但是你要非婚和男友在一起,法律会介入其中吗?因为它存在,它影响了你的判断吗?有没有因为法律的存在,让你去和你不愿意交往的男友在一起?法律有否凭借它的存在影响你的择偶判断?

呵呵,如果法律规定未结婚同居犯法,并且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比如罚款、监禁,或者其他什么,你认为这项规定是否会影响人们的选择。

封建时代的媒妁之言,父母之名(不知道有没有写入条文,但似乎有些县官是用这个依据来判案)是否可以强迫人与不喜欢的人结婚,甚至是不认识的。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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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7-2-2 20:53: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2-2 20:08:00的发言:

我认为科斯是不赞同的,只是说在出现摩擦的时候,双方无法调解的时候,这里面包括权利无法界定,界定标准有问题的时候,法律可以说话,独裁的优势是民主自己的成本太大。

说句毫无意义的话,因为是你带出了这样的话,你认为科斯不赞同是否是阁下自己的观点,是否也不可以不说也罢。那么,是否除了科斯谁都该闭嘴呢。呵呵。规则一旦制定,无论正式与否影响都是双向的。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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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7-2-2 20:56: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2-2 20:08:00的发言:

以社会成本的文章里弹钢琴影响邻居为例:说的很明白,到最后两个案例最后都要最后进行私地下的协议,到底谁搬出。法律指令一方搬出,可能吗?双方最后的协调相安无事,是最后的合约形成。

如果双方谁都不愿意搬出去呢?人们是否一定能达成合约呢。据我所知,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很多邻里行为,甚至包括是否可以在家里烹饪辣椒。如果真的可以自然达成合约,需要这样细致的法律条文嘛。空间是有限的。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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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7-2-2 20:56: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2-2 20:08:00的发言:

法律存在的环境,未必是法律就为了经济的。我至始至终都没有否认法律的存在,只是不屑。

法律不是为了经济是为了什么?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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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7-2-2 20:58: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2-2 20:08:00的发言:

为何我看了你的帖子,总觉得你有那么多的潜移默化的潜台词?为什么那么多虚设的假设?做学问,就在学问的框架中,以3段论的形式,讲一点逻辑,多那么些废话有什么用?

我没有任何潜移默化的台词,可以告诉我哪些是废话吗?又是否可以告诉我那些话是没有逻辑的吗?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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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7-2-2 21:06: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2-2 20:08:00的发言:

另外,君读书是多,但是虎皮大旗的策略是没有用的。不是谁和谁的大作就是有力的证据,学术是争论的,靠那个就变成了诡辩。

存在就有介入,因为存在就有影响,这就是诡辩,你不说也没关系的。

除了我曾说及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以外,我还举出了谁的大作吗?啊,好像还说及了布坎南。问题是我觉得别人说得对,引用不可以嘛。觉得别人说的不对,怀疑一下不可以吗?何谈虎皮大旗的策略,有何来诡辩?

如果即不能谈自己的观点,也不能引用别人观点,我们怎么论述问题。将科斯定理照搬上来好了。照搬都不必了,谁又不是不知道。难道不是吗。

很遗憾的是,我不是说存在就是介入,我是说,如果一个事物存在,并且凭借其存在就可以影响行为选择,这样不叫介入,什么叫介入。请问,诡辩在何处。那么,你认为的介入是什么。或者这样来说,既然法律存在,并且凭借其存在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法律难道不是行为选择的解释变量吗?如果是,难道不是介入吗?

最后一句,讨论,心平气和为好。大家是在交流观点,对错都有收益,有必要惹及他人言辞以对吗?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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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2 23:07:00

法律不是为了经济,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体系,其中有政治的成分。我知道你会再说:政治就是经济的体现等等之类的东西,但是觉得累了。

如果法律在那个有明确规定的话,那就不用过堂了,就又不是我们讨论的问题。你明白吗,法律因为没有规定你和男友必须如何,所以真有纠纷,才要上法庭,一般私下里就可以协商了。

我都没有说你和男友同居什么的,你把和男友相处直接就联想到那里,那就难办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4 22:47:35编辑过]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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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2 23:35:00

自己替自己先把问题回答了:政治是经济的体现,是一种分配关系的改变,但不一定体现了经济上的优化概念。

对你的一些死缠烂打行为,给一点评述:

1,

说句毫无意义的话,因为是你带出了这样的话,你认为科斯不赞同是否是阁下自己的观点,是否也不可以不说也罢。那么,是否除了科斯谁都该闭嘴呢。呵呵。规则一旦制定,无论正式与否影响都是双向的。

我认为科斯对法律介入是不屑的。剩下,你追打,改了原框架,有意义吗?

2,

法律不是为了经济是为了什么?

。这句话你可以先说一下你的那个经济是指经济关系,还是经济的有效性。专制国家的法律保护了特权阶层的经济关系,就是一种分配关系,经济有效吗?

3,

除了我曾说及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以外,我还举出了谁的大作吗?啊,好像还说及了布坎南。问题是我觉得别人说得对,引用不可以嘛。觉得别人说的不对,怀疑一下不可以吗?何谈虎皮大旗的策略,有何来诡辩?

社会秩序和经济没有等号了吗?即使是的,这个过渡需要证明?而且对法律在经济中的介入表示不屑,是否意味着法律没有?这个是添加修改了讨论的框架,不屑不等于没看见?更何况,拿出几个大名,都没有实际的内容。

4,

如果双方谁都不愿意搬出去呢?人们是否一定能达成合约呢。据我所知,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很多邻里行为,甚至包括是否可以在家里烹饪辣椒。如果真的可以自然达成合约,需要这样细致的法律条文嘛。空间是有限的。

这个法就可能是科斯认为的非经济最优化的一个范例。如果一个人在家里烹饪辣椒,他的收益远远大于其他人的损失的话,他可以选择去赔偿周围的邻居,然后继续烹饪辣椒,而且这样的话,整个社会收益增大。

科斯不屑的原因就在这里,法律的所谓公正,不一定经济。经济学者以讨论资源是否被优化使用为考虑依据。

我不喜欢你冠了个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那你就是理念上的错,这个经济发达借用过来不能说明什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4 22:56:08编辑过]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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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7-2-3 09:30:00
科斯定理有三重不对之处,见周其仁课件<科斯定理>,我认为是有道理的。除这三个当时的问题外,科斯注重制度的作用,研究制度的起源与变迁,用交易费用度量制度之优劣。拿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吧,企业优,市场优,法律优,政府优的情况现象中都是存在的,记得老马的话是有益的:“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或者用张五常之言,没有了解具体约束条件,是没法解释经济的,最不聪明的是研究不存在的现象。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30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3 18:55:00

请斑竹能否讲得明白一些,我没能完全看明白你的意思。老马是谁?

这个四优同时存在是否是必然的?逻辑关系是怎么样的?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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