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riest1412 发表于 2012-2-24 04:42 
我真的有點不理解,如果要批判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怎麼會不理解庀古的社會成本論。
庀古的福利經濟學中, ...
我真的有點不理解,如果要批判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怎麼會不理解庀古的社會成本論
。——如果理解庇古,怎么不知道科斯与庇古的根本区别在何处?
庀古的福利經濟學中,提出了外部性的觀點。庀古認為,很多人在經濟行為時,會產生負外部性,即一個的傷害性行為需要整個社會(他人)來承擔。福利經濟學就是要處理這個問題。根據庀古的理論,每一個人都要對其外部性做出補償,盡力消除負外部性。根據這個原則,最優的福利狀態就變成了最小化負外部性。
——这点还可以,但你怎么能够得出“科斯的起點是:負外部性是必然存在的”,而别人的负外部性就不必然存在呢?
這個問題被科斯破解。科斯本身就是法學院的教授,這個問題最早出現在《聯邦通訊委員會》一文中。科斯發現
廣播信號的競爭,就是一種相互傷害;在後來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更是用多個案例,翻來覆去的重複這個道理。即,相互傷害是無法避免的,因為競爭本身就會相互傷害。—
—竞争与干扰相同吗,此处的竞争是科斯的竞争还是你的竞争。请你不要总是引用科斯的东东,你要认为我批判科斯的不对,拿出你自己的逻辑来,请你再仔细看看我对科斯的批判——“损害具有相互性吗?”举出针对性的反驳,而不要再泛泛而谈。竞争有时是存在伤害,但同时又是学习上的促进,科研的激励,劳动上的赶超,品德上的提升,质量上拔高。
這個問題如果延伸到法律領域,我覺得是相宜的。我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國內一些經濟學票友一討論到法律,就喜歡唱高調,直接從法哲學起步,和真實的法律學想去甚遠。可能這是大陸法導致的通病,我不贊成
。——是别人唱高调,还是自己偏执,这个问题是要分清楚的!!不要总往自己脸上贴金。
公正、道德在道德哲學中是一個意思,具有多重進程,尚還沒有達成一致,但法律早就出現,為何?
在判例法中有這樣一個例子,一個牧羊人看到一頭發瘋的牛衝向自己的羊,這頭牛是隔壁養牛人的。此時,牧羊人是否可以射殺這頭牛,來保護自己的羊?
在判例法的理念中,法官很可能會做出不利於牧羊人的判決。原因在於單一所有人概念。假設牛和羊都是屬於這個牧羊人的,牧羊人做出的選擇是一頭價值更高的牛殺死了價值較低的羊。所以,基於這個理念,法官常常會判決牧羊人賠償一部分給養牛人。
牧羊人應該做的是,讓牛殺死羊,然後向養牛者索賠。這樣,對整個社會來說,損失的是一頭羊,而不是一頭牛。
在19世紀的火車導致田地燃燒的案例中也是這個原理,即法學中充滿了相互傷害的情況。如果真想了解法律,不要唱高調,試圖從什麼法哲學開始,而是應該踏踏實實從案例著手,看看真實世界是什麼樣子的
。——这样的例子多着呢,但再多的例子,法律仍然是法律,他不是经济;个案再多,他也不能够否定整体;不否定现实存在价值损失,但必须从长远着想;人类并不是只需要钱,还需要尊重,需要道德,需要爱、需要理智、需要科学。
公正進程的本身就是經濟效率。這個經濟效率就是經濟學中只得效率。哪裡是無的放矢,你自己看一下歷史上從邊沁到穆勒的功利主義經濟學進程,這不是狹隘的,而是我們行事中常常做出的選擇。我也說過,公正的進程有三種,功利主義,自由主義,社群主義,三種原則是同時存在的,Michael Sandel曾說,三種準則我們都在實踐,我們只是對不同的事情實踐不同的準則罷了。所以,“公正的進程本身就包含了經濟效率”,是有功利主義哲學基礎的。
還是要說,學習法學不要唱高調,其實法學就是公共領域的秩序原則(私人領域不需要法律規定,只需要法律維護和市場機制)。而公共領域我們知道從來都有“公地悲劇”的傾向。法律不可能忽視經濟效率而單獨存在。無論是判例法還是羅馬法,這點並無不同
。——扯的再多,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在这个方面,我没有否定“公正進程的本身就是經濟效率。”我说你无的放矢,就是指你根本没有读懂我的上文,就批判我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敬请参考原文和上篇回文,仔细理解,不要盲目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