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公司法规制
公司机会理论(Corporate Opportunity Doctrine),或称公司机会规则,系源自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一个重要理论,指禁止董事把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利用并从中谋取私利。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公司机会”规则的相应条文,一般将其纳入到竞业限制规则当中。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对于董事谋取公司机会的行为作了原则规定,但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本文从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判例、公司法及其学说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理利用公司机会的具体情形以及篡夺公司机会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以期完善我国公司董事义务制度。
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构成,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章是公司机会理论的基本问题。本章首先在分析学理有关公司机会理论定义的基础上,对于其内涵及外延作出界定,并追溯、介绍公司机会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产生、发展,分析公司机会规则的法理基础,从而论证法律对公司机会给予特殊保护,规制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必要性。公司机会规则与自我交易限制、竞业限制规则同属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要求,皆解决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