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zhengyr的《品评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若干观点(15)——剩余价值与经济剥削新议》的主题下,围绕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索取“贡赋”的问题,本人自48楼起举出了若干事实,提出了若干观点,其核心是:“就土地而言,它不是任何人生产出来的,也不是任何人带到这个世界上来的,而是自然界提供给人类的。因此,土地的所有权就应当平等地属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凡来自于土地的贡献,也应当平等地属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并用法律严格地予以保护。”(63楼)
针对本人的发言,zhengyr以当今世界“各国都有保护产权(所有权)的法律出台!”“现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已经产生了的各种各样的所有权占有方式!”为由,将本人的观点斥之为“无法无天”、(56楼)“抬杠”“栽赃”(59楼)、“弱智”(70楼)。
然而,zhengyr一定是失忆了!因为在他的主贴中就先后两次出现了“‘自然资源的作用’这一要由全社会共享的部分”的明确表述。按照词语和语法分析,上述表述所表达的zhengyr的观点就是“自然资源的作用应该由全社会共享”。
依据zhengyr反复强调的“分配关系主要是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所有权关系(权益)的实现”(40楼),我们不难推出,他的“自然资源的作用应该由全社会共享”的前提就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应该由全社会共享”。
由此,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就应当平等地属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斥责,实际上也是对他自己的“自然资源的作用应该由全社会共享”的斥责,就是在斥责他自己“无法无天”、“抬杠”“栽赃”和“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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