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
xx年1月20日市政府第
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市、县
(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地、工信、环保、质监、市容、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
其所属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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