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12级非法学 吕宁斯
Part 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
Part 2 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属性
目 录
性骚扰的基本类型
我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立法现状
我国职场性骚扰诉讼中的证明困境
本文对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构建
职场性骚扰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域外经验
我国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难的原因
性骚扰诉讼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 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
1.1 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属性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作为专门的法律术语,最初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对于性骚扰的法律概念,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大部分学者(骆东平,2005;曹艳春,2007)采用美国凯瑟琳·麦金农教授的观点,认为性骚扰是“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将给受害者带来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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