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成功三要素 | |
| 作者:王自力 文章来源:《银行家》 点击数:435 发表时间:2006-12-14 | |
|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运作既有赖于外部环境的有效支持,也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本身良好的制度设计、与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作不无关系。 在所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最早、也是运行机制最完善的国家。成立于1933年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运行70多年来,经受住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成功地保证了银行体系的稳定,维护了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 立法保驾 一个有效的外部支持系统是存款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FDIC之所以能成功运作,与其有一个有效的外部支持系统不无关系。 健全的法律支撑 FDIC从成立到后来的改革,每一步都由国会通过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提供支持。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创立了FDIC,该法案对FDIC的职能和组织做了详尽地规定;1950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法案》赋予FDIC更广泛的权利去实现其处置金融机构的目标;在应对八九十年代的银行危机中,FDIC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国会也因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对FDIC影响较大的主要有1982年的《高恩·圣杰曼法》、1987年的《银行公平竞争法案》、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1993年的《综合预算协调法》,以及1999年底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这些法规对FDIC的权限、处置原则等都影响深远。 事实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有效运作的基础。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一开始就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每一次变革也都有法可依,这不仅使FDIC具有清晰的目标和行为准则,而且也使得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会因政府的更替或政策的变动而改变。 全方位银行监管 美国实行的是双重银行体系,既有在联邦注册的银行机构,也有在各州注册的存款机构。除有美联储(FRB)、货币监理署(OCC)、全国储蓄监管局(OTS)、FDIC等联邦层次的银行监管机构外,每个州还都有各自银行监管机构。为了约束银行业的高风险活动,各级监管机构对银行实行了全方位的监管。特别是在经历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银行危机之后,对银行的监管更加仔细严格,采用了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强化会计准则、提高透明度、进行频繁彻底的检查等措施,如果没有足够的资本,存款机构将被强制关闭。 美国银行体系严格有效的全方位监管使得银行管理层从管理有利润的、有偿付能力的机构中所获的收益高于从承担可能破产的风险中所获得的收益。通过提高行业资本水平,控制银行从事高风险性投资的行为,保证了整个行业的资本水平一般足以抵御风险,这不仅为存款保险的有效运作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而且某种程度上也抵消了存款保险本身所固有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不利因素,从而使FDIC的运作愈益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健康的存保意识 美国公众普遍具有的存款保险意识为FDIC的政策实施营造了良好的市场氛围。由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早,经过70多年的发展,美国公众已经形成比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险意识。一方面,公众已经培养了银行风险意识。大部分人都认识到,银行和其他企业一样,经营不善都会破产、清算,而FDIC已经为大部分存款提供了保险,因此,单个银行出现问题甚至倒闭基本上不至引发恐慌和挤兑,从而有利于金融稳定。另一方面,由于FDIC长期不懈地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存款保险知识,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已有了较充分地了解,从而避免了单个银行为达到竞争优势,利用其宣传扭曲存款保险特征的问题。 制度护航 明确的制度目标与恰到的保险覆盖面 FDIC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FDIC强制所有联储会员、联邦特许商业银行和储贷机构及部分州特许银行加入,许多州的金融管理当局也要求本州的州特许存款机构参加保险。目前,美国几乎所有的国内商业银行、储贷机构都受到保险,受到保险的存款账户高达99%,受到保险的存款价值已达65%左右。任何存款人在不同被保险机构持有的10万美元(包括利息)以内的账户,以及在任何一家机构中与他人联名持有的10万美元以内的账户都会获得充分保险。 加入的强制性降低了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也使得FDIC能够获得充足的保险基金。几乎100%的银行和储贷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使得大部分存款都受到了有效保护,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储户不会着急挤兑,避免了盲目恐慌在银行业中的蔓延,维持了金融业的稳定和公众信心。而10万美元的保额限制使得储户不会完全放松对银行风险的选择。由于超过保额的部分仍面临银行风险,特别是大额储户仍然会关注银行风险状况,选择经营稳健的银行,从而对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有针对性监管与规范的监管程序 作为保险人的FDIC监管所有被保险的机构,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者之一。它可以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适当的时候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强制措施。如向其他银行管理机构通报银行不安全情况,对不听劝告、继续从事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银行将中止存款保险的资格等,以解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银行进行高风险运营的潜在成本。同时,FDIC对银行的监管侧重于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对消费者权利的维护方面,更有针对性,促进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降低了FDIC的赔付成本。 经过70多年的发展,FDIC已经建立了规范的监管程序,实行以问题机构管理为导向的监管方式。通过建立科学的预警系统,将金融机构区分为正常机构以及可能发生问题的机构,而后对问题机构实行特别监管,即增加检查频率并适当限制其业务经营等。规范的监管程序不仅能降低监管成本,也使得监管更有效率。 危机处置权与规范的处置程序 FDIC成功运作的另一条重要经验,在于拥有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权,从而有助于控制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目前,FDIC已经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处置程序。从得知一家存款机构即将倒闭,到制订出关闭该机构的行动计划,FDIC需履行一系列特殊职责。首先,发出“处理银行濒临倒闭通知书”,制作问题机构的“信息资料”;然后进行资产评估,以选择适当的处置计划,并从事现场分析;最后才是关闭有问题机构。当一家存款机构倒闭时,FDIC通常会被任命为清算人,以最大限度地替被清算机构的债权人回收债权。 规范而行之有效的处置程序使得FDIC能够及时处置问题机构,保持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市场退出方式减小了银行倒闭给存款人带来的冲击,保持了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避免由于处置的多变性而给存款人带来的不确定性,甚至引发恐慌。 协调配合不可或缺 FDIC是一家独立的联邦机构,只对国会负责。国会则赋予了FDIC充分的自主权,FDIC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自主决策,自主运行,制订必要的规章规则。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FDIC的成功运作离不开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虽然美国的银行监管体系部门众多,层级复杂,但他们各司其责,各有侧重。美联储(FRB)主要监管成为联储会员的州银行;货币监理署(OCC)监督国民银行;全国储蓄监管局(OTS)监管储蓄贷款协会、FDIC监管所有投保机构;州政府监管机构则监管州注册银行。对属于共同监管的银行机构,各监管部门注意通过检查官协会(FFIEC)来进行协调。检查官协会是一个类似于监管行业组织的常设机构,通常由FRB、OCC、OTS、FDIC轮流出任会长,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监管标准和监管报告的形式。现场检查时,各监管部门一般采取或者轮流检查、结果共享,或者联合检查、但各有分工的方式,不做重复检查。从而尽可能减小多次检查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干扰,也节约了成本。 同时,FDIC还与其他监管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尤其是美国《现代化服务法案》确立伞形监管体系后,进一步加强了各个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信息的共享减小了人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监管部门各自目标的实现,使得对储蓄机构的监管更加透明、高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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