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一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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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接吻的权利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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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连看到两则校园接吻事件,不知有没有讨论的余地:

一则发生在今年5月9日的成都某高校,2003级两本科生于晚8时许在教室里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随后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中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最后,两人得到一纸勒令退学处分决定。

另一则发生在2002年3月上海市复兴中学,两名学生在某晚自修时,在有20多名学生在场情况下,在教室后排接吻、拥抱,被学校监控摄影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校方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向全校学生集中播放摄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2003年8月,这两名学生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认定上海复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要求在上海《青年报》公开道歉,并在校园布告栏公开张贴书面道歉声明7天以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等,结果被全部驳回,法庭同时也认为上海复兴中学有值得改进完善其教育方式的地方,但这些不构成侵权。在我收看的电视节目中提到,该事件客观上伴随的后果是这两名学生高考成绩不理想,他们现在一边上学,一边打工,还准备继续上诉。

我关心的是,在监控设备的安装、摄录,录像的公开播放,违规行为的认定,惩罚措施诸方面,有没有为校方辩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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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控设备 高考成绩 道歉声明 工作人员 电视节目 权利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沙发
我啊 发表于 2004-9-5 13:4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答案是肯定的,校方应该有自己的权利,学生过分了,什么叫隐私,这个词不知道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不过在公共场所诸如校园,教室发生的事应该不是隐私吧.余下的事不想再说了.别人去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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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nie 发表于 2004-9-5 18:2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从法律上的角度讲,学校安放摄像头,制定规则并执行规则的权利是合法的。很多学校安放摄像头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监控教师上课,我问过一些学校。而学校的处置也是合理的。从上讲,是说不同性质的组织具有不同的“contrac law(复数)”,学校不是市场,它有权利制订这样的规则,只要这规则事先有合法程序且公布了。但是播放就有问题了。至于隐私权,既然你到公共场合去干这种事,就是默认自己的行为没有隐私。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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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appleboy 发表于 2004-9-5 18:2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监控设施的安装至少在防止盗窃等刑事犯罪方面是有积极作用的。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惩罚等关键就是看校方到底有多大的权利?这一权力的实行是否有合法性。

喧哗与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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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fillsky 发表于 2004-9-6 09:2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俺认为自由不是绝对的,在不恰当的场合做不恰当的行为,作为这个场合的管理者有权利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管理,这是无可厚非的,而至于管理者是否侵犯了被管理者的权利,要看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在第二个事件中,上海市复兴中学的行为实属不当,它有拍摄录象的权利,但没有公布录象的权利。两学生如果坚持上诉应该可以部分胜诉,如:

认定上海复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要求在上海《青年报》公开道歉,并在校园布告栏公开张贴书面道歉声明7天以上。

精神赔偿法院不会支持。

但是即使在法律上胜诉,我想两学生未必在道德上胜诉!

寒梅雪中尽.春风柳上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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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一刹春 发表于 2004-9-6 10:1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为什么拍摄录像不侵权,播放录像就侵权呢?

2、什么是公共场所?两人以上就是公共场所么?公共场所就可以随意监控,就完全没有隐私么(如此说来,奥威尔《1984》的讽刺很大程度上就不成立了)?具体地说,教室可以安装监控设备,集体宿舍也可以么(为了防止有人入室盗窃)?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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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ppleboy 发表于 2004-9-6 10:2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所谓侵权具体是什么权力?例如肖像权好像只要你不传播是不会算侵权的。比如你仰慕某人把他的照片放在居室里,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你把他广为传播呢?

公共场所定义应该不止是在人数上吧,也要看用途。不能监视宿舍,因为他在用途上有私密性。但可以监视宿舍楼道呀。

喧哗与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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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nie 发表于 2004-9-6 12:1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教授当然是公共场所,学校按照摄像头显然是合法的,此事早已得到教育部门的同意。我其实想强调的一点是,如果规则的制定是合乎程序和法律的,而这规则大家都知道,那么你事后违背这规定时再说不合法,这是违背哈耶克意义上的公正的,也不满足罗尔斯意义上的“模糊面纱”原则。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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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lsky 发表于 2004-9-6 16:0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俺同意nie的观点。尽管我不知道什么是哈耶克意义上的公正, 也不知道罗尔斯意义上的“模糊面纱”原则。 我想不明白的是,上海市复兴中学应该在上海吧,做为中国最具现代性的城市的一个学校,处理学生如此不当,看来我国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尊重个体的权利的理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寒梅雪中尽.春风柳上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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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刹春 发表于 2004-9-7 09:5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假定处理决定完全符合完备的事前规则,那么讨论一下这个规则内容的正当性可有意义?

作一直观的假想,如果一出家门就有监视器跟踪(隐私地带的边界,比如集体宿舍与其他集体空间,不是那么容易认定的吧),将是何等感受?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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