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连看到两则校园接吻事件,不知有没有讨论的余地:
一则发生在今年5月9日的成都某高校,2003级两本科生于晚8时许在教室里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随后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中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最后,两人得到一纸勒令退学处分决定。
另一则发生在2002年3月上海市复兴中学,两名学生在某晚自修时,在有20多名学生在场情况下,在教室后排接吻、拥抱,被学校监控摄影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校方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向全校学生集中播放摄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2003年8月,这两名学生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认定上海复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要求在上海《青年报》公开道歉,并在校园布告栏公开张贴书面道歉声明7天以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等,结果被全部驳回,法庭同时也认为上海复兴中学有值得改进完善其教育方式的地方,但这些不构成侵权。在我收看的电视节目中提到,该事件客观上伴随的后果是这两名学生高考成绩不理想,他们现在一边上学,一边打工,还准备继续上诉。
我关心的是,在监控设备的安装、摄录,录像的公开播放,违规行为的认定,惩罚措施诸方面,有没有为校方辩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