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退休职工
XX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xx年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吉人社联字〔
xx〕9号各市(洲)、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财政局
(财审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
xx〕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xx年1月1日起,为
xx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
65元。2、按照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不足
1年部分按
1年计算)分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缴费年限
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
1年,每月增加
2.5元;缴费年限
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3元:缴费年限
31年至35年部分,每
满1年,每月增加
3.5元;缴费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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