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
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案例:朱宝忠,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古荡小区12-2-201室,2002年1月1日向王贵信(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康乐新村5-3-401室)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朱宝忠在2005年1月1日前将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一次性归还给王贵信,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并于2002年1月4日在杭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双方同意该合同有强制执行效力。至2005年1月1日,朱宝忠以生意亏损为理由仅归还王贵信本息共计50000元,王贵信多次催还均未讨回借款,2005年3月25日发现朱宝忠外出并一直杳无音信。
请问:(1)本案中王贵信可以通过几种途径收回自己的借款?(2)假设朱宝忠在2005年1月1日前归还了全部本息,朱宝忠的这一行为用法律术语该表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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