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xx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沪府发〔
xx〕13号)同时废止。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
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
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
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
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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