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流通差价率以后,分销链条做得越短越好,如此才能保证每个环节都能获得适当的利润。就分销环节而言,在利润还过得去的前提下,才有能力考虑增加对廉价药的保障性投入。”某商业公司采购部总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有业内专家认为,按照今年2月发布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之前执行15%顺价加价的低价药品,一定会出现计算出来的零售价格高于现行零售价的现象,政府有可能会通过招标限价等手段压低此类产品的中标价格,低价药或难逃进一步降价的命运。
采访中,一些业内人士流露出对于流通差价率与招标制度叠加使用的担忧,原因是《办法》并未指明中标价与药品出厂价之间是顺推抑或倒推的关系。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则表示,如果招标制度与流通差价率严格对接,对于底价招商模式的企业,其产品降价风险无时不在,因此短期来看,二者严格对接的可能性较低。
“《办法》执行以后,有可能使价格合理甚至低廉的国产药因营销模式问题,大步退出国内市场,从而把市场拱手让于渠道价格规范、价格高昂的外资药、合资药,届时‘看病贵’现象反而会愈加凸显。”这名业内人士指出。
某药企市场部部长认为,既然要对流通环节实施差价率管理,那么招标的意义就名存实亡。对此,在药品招标制度方面有深入研究的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宪法表达了与之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差价率管理对药品集中采购将具有显而易见的促进作用。
“尽管是被动、不经意的,但药品价格政策和采购政策将在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后逐步趋向融合。”李宪法判断,二者共存不可避免,将对生产企业的“高开高返”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作用。
“对药品批发环节同时实行差价率管理,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的投标报价主体地位,化解了医药行业对采购政策不允许批发企业成为交易主体的批评,进一步推动了批发企业的物流化转变,对药品集中采购提供了强有力的策应和支持。”李宪法这样分析道。
事实上,业内对药品加成管制的态度基本划分成两派:有人认为中标价格的虚高是根源,按照现行中标价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取消药品加成管制才是正确之道;也有人认为,无论药品加成是否取消,药品价格虚高的局面都很难避免,最佳手段不是取消药品加成,而是取消药品差价率管制,只管药品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管住以后,足以保证老百姓能负担得起基本用药的费用,至于中间环节加价多少,各地情况都不一样,该留多大的利润还是应由市场来调节。”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这样认为。
本文转自:http://news.pharmnet.com.cn/news/2012/03/27/355025.html
欢迎各位就文中提到的流通术语、流通模式作解释,并对“药品零售价的形成”问题进行探讨,凡言之有理,论述清楚者皆可获得学术+1,论坛币+8以上奖励。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