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人身保险经营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二章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
第三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管控,确保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合作的专、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各人身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除取得资格证书外,还应取得保险公司或专业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营业网点主动公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四条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专、兼业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将保险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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