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启示
关键字:
工程,价款,受偿权
案件背景
2005年2月,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城市西郊开发了一个美景花园小区项目。A公司与B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美景花园小区项目,工期为2005年3月2日至2006年8月18日,整个工程建筑价款为人民币9000万元.付款方式为地基与基础工程完成后十五日内支付1000万元,工程进行一半后再支付4500万,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后三十日内一并支付。
工程建设进行到三分之一时,A公司资金紧张,于是以美景花园小区项目工程作为抵押,向某市C商业银行城区支行(以下简称“C银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在贷款审批过程中,C银行为了确保自己的贷款债权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要求A公司以在建的美景花园小区项目工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C银行还要求A公司考虑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A公司的强烈要求下,B公司向C银行发函表示对C银行单方面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06年8月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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