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8
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
13届6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
广宁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删除第四款,第五款修改为:“公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第十条修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价格行政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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