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农委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会计法》和财政委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管理。机关财务工作要坚持“钱帐分管,互相牵制”的原则,开支超过1000元的必须用支票,不得用现金支出。库存现金的限额为1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当日必需送存银行。现金收支业务要根据合法凭证办理,不准白条顶库。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二、银行存款管理。单位在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付款时不得签发空头、空白支票。银行结算票据(如支票、汇票)要专人管理。经办人领取支票需打借条并予登记;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管理,相互制约;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出纳应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于月度终了前从银行取回本单位银行存款对帐单与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逐笔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等。单位固定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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