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商品房按揭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按揭一词是香港地区学者对英文 Mortgage 的汉泽(粤语音译)。按揭是英美法中物的担保的一项根本制度,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而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清偿期得到清偿的担保形式,本质上与大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相同。事先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是按揭的根本特征,也是该制度与抵押、质押的最大区别。我国内地的现行法律中尚未使用按揭这一概念,但这一概念在实践中已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从实质上看,无论是“楼花”按揭还是房屋按揭,我国内地商品房按揭合同中均不要求债务人事先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购房者在将所购的“楼花”或房屋作为向按揭银行贷款的担保物时并不需将该“楼花”或房屋登记在按揭银行的名下,不符合英美法和我国香港按揭制度的根本特征。在“楼花”按揭中,购房者其实是将其享有的根据购房合同取得房屋的期待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根本相同。因此,我国内地在使用按揭这一概念时,其内涵与英美法中和我国香港的按揭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是不同的。我国内地的按揭贷款合同本质上仍为抵押贷款合同。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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