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范围界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
及市政基础设施
等投资额在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市施工许可证依照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下列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负责发放: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2、总建筑面积在
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
3、总建筑面积在
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设项目;
4、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其它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由项目所在区、县建委负责发放:
1、总建筑面积在
4万平方米(含
4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
2、总建筑面积在
2万平方米(含
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设项目;
3、总投资额(含设备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它建设项目。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
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施工许可证,由项目所在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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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