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资金运用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
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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