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星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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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解读] 彭博社起诉大智慧抄袭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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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星博士 发表于 2012-4-12 09:09:3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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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彭博(Bloomberg L.P.)公司起诉大智慧(601519.SH)侵犯特有装潢(彭博终端)的不正当竞争在上海市一中院开预备庭,双方分别作了证据陈述以及质证。


彭博方面指称大智慧一款名为“大智慧投资家”的终端产品与其特有装潢具有相似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是否存在抄袭?

大智慧董事长张长虹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 “大智慧投资家”是公司2010年研发的新品,目前销量并不是特别高。


就“大智慧投资家”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这点上,彭博方面代理律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大智慧产品在软件及硬件上,都模仿了彭博终端。


彭博代理律师在现场展示了彭博终端,并且拆箱让审判员查看他们购买的“大智慧投资家”终端。两种终端机器的主要配置,都是一个“双屏”显示器和一个键盘。但大智慧代理律师则称,显示器都是电子企业生产的标准配置,并没有什么特别。


再以颜色为例,双方的键盘上都有很醒目的土黄色、深蓝色和红色功能键。而且这些功能键所在键盘的位置也较为接近。


谈及大智慧的“金融投资家”键盘,为何会采用上述与彭博键盘一样的颜色这一情况时,大智慧的代理律师称,“黄色代表炎黄子孙”、“蓝色代表天空和大海”。这些颜色在大智慧看来,是金融信息领域所“通用的”。


而彭博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这种被大智慧宣称“以国际高端标准打造”的设备,就是一种对彭博设备的抄袭。


知名商品之辩

彭博代理律师还提出,因“大智慧投资家”在彩色键盘、双屏幕以及软件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彭博终端产品相似度很高,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存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为了验证彭博这一“知名产品”受到了影响,该公司的代理律师列举了大量证据,如彭博在中国及国际上的知名度、彭博通讯社及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彭博进入中国所做的宣传活动等。


记者观察到,彭博方面举证的案卷超过三十册,其中一部分塞满了一个中型的旅行箱,另一部分则堆在了庭审席位上,若它们都放在一起,足足有一个普通成人的高度。


但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原告的大部分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关联度不大或无关联,“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彭博很出名,但不能证明他们的终端软、硬件知名度很高。也不能证明彭博终端机的装潢是其特有的。”


辩方律师也称,彭博的商誉能否转移到彭博终端产品上值得商榷。不过这似乎也意味着,一旦彭博商誉可以转到彭博终端产品上,或许其终端产品就具有了知名商品的部分要素。


彭博方面也提出,两家公司“双屏幕加键盘”且相似度较高的终端产品,会令消费者混淆。大智慧的代理律师很讨巧地从渠道上作出解释:“人们是无法在市场上看到彭博机器的,需要先联系彭博的销售人员。销售渠道的不同,不会让两者被混淆。”

大智慧律师也提出,大智慧自己也存在很高的知名度。其拿出了中国软件协会、同业公会等相关机构所直接或间接的材料以证明。但彭博律师则以大智慧公司本身就与这些组织存在很密切的关系为由,不予确认这部分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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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智慧 彭博社 Bloomberg bloomber 第一财经日报 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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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teawsb 发表于 2012-4-12 09:17:28
大智慧一直以彭博为老大哥效仿,但我觉得还不至于效仿出法律问题来。诉讼有时候只是一种竞争手段,而并非正的要求法律给个结果,这是国外企业擅长的招数,国内企业得适应!

藤椅
lzsxy2009 发表于 2012-4-12 09:17:54
拭目以待吧

板凳
davil2000 发表于 2012-4-12 10:14:55
大智慧这次走背运了  关注中
R是万能的,SAS是不可战胜的!

报纸
sophia3 发表于 2012-4-16 23:30:39
说实话真希望国内能有彭博社这样的信息平台,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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