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专题二:行政主体
前言:
行政主体是我国行政法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范畴,它不仅是我国行政组织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而且还直接影响着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领域。行政主体的正确确定,是确定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同时也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前提。
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茸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1年6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居美家俱公司的第一项请求,受理了第二项要求。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