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地测防治水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地测部分)
1、一般规定
3、测量
2、地质
4、防治水
1、一般规定
1.1 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列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a) 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b) 井筒检查孔资料(斜井: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线布置的检查孔不少于3个); c) 矿井供水水源勘探报告; d) 井田首采(盘)区三维地震补充勘探成果资料; e) 井田范围内的国家(或矿区)基本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f) 近井点和井筒十字基桩点成果资料; g)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界址点标定成果资料; h) 井田范围的l/5000地形图; i) 矿区范围的1/10000、l/50000地形图; j) 钻井法施工的井筒有效断面和有效断面中心点座标等成果资料; k) 井田新建矿井范围内老空区及正在开发的小煤窑的有关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的规定。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向施工单位提供本条规定的十一种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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