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8)》(学习笔记)-53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金融工具减值的三阶段划分不正确,没有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笼统地将信用减值都划分为第一阶段。例如,对于债务人已申请破产的长期应收款,应属于初始确认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上市公司未将其划分为第三阶段,未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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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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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8)》(学习笔记)-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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