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法
1 建筑工程承发包概念
1)发包、承包 所谓发包、承包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报酬的行为。 其中把某项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报酬,是发包。 承揽他人交付的某项工作,并完成某项工作,是承包。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其中,建设单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发包人,又称甲方。 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者身份向建设单位承包,完成发包人交给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有权获得报酬的企业是承包人,又称乙方。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