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进行关连交易时能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联交所于上市规则第14A章及第19A章中对关连交易的定义以及进行关连交易时应遵守的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基于交易的性质和涉及的金额,关连交易分为无法豁免、部分豁免和全部豁免三类。除非金额较小大部分关连交易将属于前两类,并须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和公开披露和/或获得拟上市公司的独立股东的批准。公司与联营合营公司的关联交易由于金额较大,基本上将被列入无法豁免一类
为确保关连交易可以持续,上市申请人必须向联交所提供相关理据:
确保该等关连交易的条款根据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对上市公司而言公平合理并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所接受
在招股书中对该等关连交易进行适当的披露,其中上市集团在上市后将持续进行的全部关连交易均须披露
识别发行人需要在上市时获得香港联交所豁免的关连交易,即须符合上市规则内股东批准及/或披露的要求的关连交易
保荐人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在招股书中发表意见,说明上述需获豁免的关连交易属拟上市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交易,是公平合理的及符合拟上市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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