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性状鉴定的基本操作技能
一、取样:1、取样前的检查、核对,并记录。2、同批取样:(1)不足5逐件取;(2)5到99件取5件;(3)100到1000取5%,(4)1000以上取1%。
第一节 性状鉴定的步骤
3、(1)特殊取样要求: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第一件至少从2~3个不同部位取样。(2)取样量: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50g,贵重药材5~10g。
4、抽取样品总量:将抽取样品混合搅匀。供检验的用样品量,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的3倍,一份实验室分析用,一份复核用,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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