ü明确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的6个月内,受让方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还应当继续遵守《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ü进一步明确因司法强制执行、股权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股份减持的,应当根据不同的减持方式分别适用相关规定,并规定大股东、董监高被人民法院通过二级市场强制执行的,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ü进一步明确按照规定赠与导致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上交所减持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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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投行先锋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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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近期A股资本市场动态及公司再融资分析 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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