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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地名譯寫原則
一、地名僅以專名(例如臺南)表達,或以專名結合屬性名稱(例如臺南縣的「臺南」為專名,「縣」為屬性名稱)表達時,專名採通用拼音方案音譯,屬性名稱採意譯。
二、下列已為國際通用或慣用之行政區域專名,應依下列方式譯寫:(一)臺灣Taiwan(二)福建Fuchien(三)臺北Taipei(四)宜蘭Yilan(五)桃園Taoyuan(六)新竹Hsinchu(七)苗栗Miaoli(八)臺中Taichung(九)彰化Changhua(十)南投Nantou
(十一)基隆Keelung(十二)雲林Yunlin(十三)嘉義Chiayi(十四)臺南Tainan(十五)高雄Kaohsiung(十六)屏東Pingtung(十七)臺東Taitung(十八)花蓮Hualien(十九)澎湖Penghu(二十)金門Kinmen(二十一)連江Lien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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