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伙盘沟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采掘班组、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
(一)通用部分
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
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二)采煤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的;
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
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矿领导及安检人员未到现场的;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
6、非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的;掘进机前有人工作停机不停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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