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刑
---------------------------------------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刑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刑
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这一犯罪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故意制作”,是指通过计算机,编制、设计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故意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直接输入、输出破坏性程序,或者将已输入破坏性程序的软件加以派送、散发、销售的行为;“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数据文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