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规则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
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力争保持与国家和省同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定依据、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进一步的清理,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
(一)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审批事项,制订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
(二)对转移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做好移交和接收工作。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设立移交过渡期,防止出现拖延现象。
(三)对转为内部职能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对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由原来的特许制转变为招投标、拍卖等方式。
(五)对终审权不在市直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省政府扩大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下放县(区)管理,进一步扩大县(区)管理的权限。
三、健全行政审批公示机制。
(一)完善行政审批(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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