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预防与职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时,在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的和职业卫生及防护等应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规定,包括对医院感染危险的因素进行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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