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竞赛组织机构
第一条竞赛委员会
依据不同的竞赛规模,可设立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由负责竞赛业务的行政人员
假如干人组成。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第二条竞赛监督委员会
一.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
或5人组成。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为竞赛的监督机构。
〔二〕监督、检查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三〕监督、检查裁判人员的工作。
〔四〕监督、检查参赛运动队的
竞赛行为。〔五〕有权对违纪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和运动队的相关人员做出
处分。竞赛监督委员会不
直截了当
参与仲裁委员会和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
插手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
进裁决结果的纠纷,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
一.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
二.职责:
〔一〕同意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但不改变裁判结果。
〔二〕仲裁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表决时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投票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决定权。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
咨询题的讨论与表决。
〔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