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
假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权益已负拖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
权益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
权益的权益。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司法
说明。 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
〝三角债〞问题,但能否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切实
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表示怀疑。
第一,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我国现行代位权行使的后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有可能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脱干系,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其次,
违抗债的保全制度的
差不多价值。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
爱护,现行代位权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忽略了代位权制度的
全然价值所在。故而笔者认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造仍应遵循传统的代位权理论。
[关键词] 代位权 制度规定 缺点
一、代位权制度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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