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古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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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一词,是设计好的语言陷阱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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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镜

在非法剥夺老工人合法权益的下岗运动中,被侵害的老工人从法律上说应当属于“受害人”并非一般意义上“弱势群体”。所谓“弱势群体”,表面上似乎示以“关心”,实际上是推卸责任,因为这些老工人本是国家建设的贡献者,他们也本应有一个良好的晚年生活,他们并非由于自己的原因或者某种自然缺陷导致的贫困,皆因受到外力的侵害行为才使他们沦落成为赤贫而造成的恶果。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些被侵害的老工人应当属于“受害人”。

(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从一般概念上所称的“弱势群体”属于道德的范畴,而“受害人”则是属于法律的范畴。两者之间的概念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是不能混淆的,这是由他们之间本质不同所决定的。将义务责任与法律责任这两个概念相混淆,而巧妙的将责任变换成了帮助,将侵权变成了保护,这是有意回避侵害老工人合法权益这个事实,是在误导民众。

确切的说,弱势群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可以说处处存在,比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处于弱势;医生与患者之间,患者处于弱势。等等。在这个广义的概念下,被称为弱势群体的成员是不确定的,它只有在适当的条件或环境下,才能产生,在这种条件或环境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而当他们离开这个条件或环境,他们就不再是弱势了。比如,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者是弱势,但离开了经营场所,这种现象也就不存在了,更无所谓强弱了。它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我们将这些都成为弱势群体,岂不是我们人人都是弱势群体了吗?

狭义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残疾人、儿童、老人等,这是被大家普遍认同的由于自然因素或外力因素导致的弱势群体,这个弱势群体它是指的特定人员,是被法理与道德观念确定下来的。应当说这两种弱势群体在表现形式上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义务与权利的关系,第一种,由自然因素导致的弱势群体,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人的,这个责任人是缺位的。这种弱势往往是不可改变的。第二种,由外力导致的弱势群体。具有明确的责任人,如:某种事故责任人或罪犯的伤害等等。此种属于明显的受害人,他在受到侵权之前并非属于特定的弱势群体,它又可能导致两种表现形式:1、由于外来伤害,可能导致他们终身成为弱势。而转变为第一种。2、随着伤害的消失,外力伤害的责任人由于伤害他人而承担了法律责任,这种弱势也随着消失。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受害人,只有当受害人受到侵害时,法律才能够介入。(绝没有只因为你是弱势,法律就可以随便处罚一个人或组织。)

单说下岗工人,下岗工人被归纳为弱势群体,是朱镕基在一次记者会上第一次对下岗工人使用这个词,而后,劳动部有位负责人,特意解释这个弱势群体的四种人,首先是下岗工人。从此下岗工人就被归纳在弱势群体这个特定的人群中。也就成了名副其实特定的弱势群体。下岗工人具有外力因素导致的基本特征。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遭受的侵害,他们就会有一个良好幸福的晚年,也决不会成为这种狭义的弱势群体。作为受害人的下岗工人,皆是因为受到伤害而导致他们成为了特定的弱势群体。为此,下岗工人具有了受害人与弱势群体的双重特征,而受害人是他的第一特征。对于这样的特定的弱势群体,政府就不仅仅是只负义务责任了,而首先应当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履行法律责任。在政府没有履行法律责任之前,对下岗工人绝不能用义务责任替代法律责任。说句大白话,有人一棍子把你打残后,他只到病床前送点儿安慰品(对你负义务责任),而逃避了法律责任,你同意吗?再说,当这个人将你打残后,对你说:“这是竞争,只因为你身体太弱,不禁打”。此时我很难想象,有谁会认同,是因为自己的身体太弱,自己挨打就是应该的。

现代社会,对待弱势群体确实应该体现人文关怀,但下岗工人是弱势群体吗?是谁剥夺了这些下岗工人的劳动成果?使他们陷于贫困?现在倒好,既得利益者们反而发起善心来,将下岗工人列入弱势群体,作为他们恩施的对象,看来还需下岗工人们痛哭流涕、感恩戴德不成?这是什么逻辑?

现在不是常讲换位思考吗?如果说转变观念,就是生存条件被无理剥夺的话,可能那些说风凉话的人,没有一个人能够转变这样的观念。

请记住,如果你是弱势群体,顶多会得到一些有良心的人的同情或帮助,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人对弱势群体负法律责任。而恰恰,下岗工人正是被掠夺了一生血汗储蓄劳动保险金的受害人,做为掠夺者必须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附:

就在朱镕基卸任前一个月,果然将不许“人民法院受理”的恶政,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然而,经过朱镕基在媒体上的长时间的忽悠,就真的把3000万下岗职工忽悠成了“弱势群体”了,居然还就有那么一些人,就像赵本山演的小品,回过头来还要说声谢谢哦。

《劳动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其全部劳动保险业务,应由接办者继续办理,所有对工人职员应继续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不得中止付给。

下岗职工还是职工住房发展专项基金的合法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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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弱势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既得利益者 法律责任 语言 设计 陷阱 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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