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蓝田日暖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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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经济改革就是要落实转让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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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刹春 发表于 2004-9-13 14:03:00
以下是引用一刹春在2004-9-12 22:27:45的发言:

俺有电子版,不过是华夏出版社的英文影印本,书名改叫《接管、重组与公司控制》(merger显然应译作兼并),等晚些时候网速快了再上传。

见西经版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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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ssimon 发表于 2009-11-2 07:42:59
薛的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并购的价值创造经常被人置疑,就是转让权完整使用的结果,所以为了避免价值损毁的并购,经常需要设置障碍,限制转让权的使用。打个比方说,敌意接管中,转让权如果不受限制,那么接管方就会在短期内操纵企业价值信息,并在价高时迅速卖出,结果这种转让权不仅不能创造价值,反而大大伤害企业的长期发展。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1&from^^uid=95977
岁月就象一条河,飞快流淌的,是年轻隐隐的伤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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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jingfeitai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11-2 08: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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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_tong 发表于 2009-11-3 20:01:17
闲人 发表于 2004-9-11 22:36
“只有享有“转让权”的物主,才会关心资源的长远价值”。
薛的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并购的价值创造经常被人置疑,就是转让权完整使用的结果,所以为了避免价值损毁的并购,经常需要设置障碍,限制转让权的使用。打个比方说,敌意接管中,转让权如果不受限制,那么接管方就会在短期内操纵企业价值信息,并在价高时迅速卖出,结果这种转让权不仅不能创造价值,反而大大伤害企业的长期发展。
如果要确保内部人关心资源的长远价值,一种制度是赋予内部人完整的产权,这就是MBO或者私有化或证券化;另一种制度就是确定内部人的受托责任。从这个角度看,朗咸平的分析是对的。如果不能公平的私有化,那么就界定清楚受托责任。这是所有国家的公司法设计的基本精神。
朗咸平只是把结论扩展错了,特别是把政策建议弄错了。
“接管方会在短期内操纵企业价值信息,并在价高时迅速卖出”,这个听起来很美,就像《我的兄弟叫顺溜》里那位陈司令说的一样:梦里跑出千万里,醒来还躺在床上。为什么呢,问题就在于,会有哪个倒霉蛋会认可你“操纵(的)企业价值信息”,并且在“价高时迅速将这企业买过来”?
我认为,在企业并购市场,钱多,但人不傻
人们啊,我是爱你们的,可你们要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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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_tong 发表于 2009-11-3 20:03:55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9-11 11:20
郎咸平非常聪明,学问也非常好,晓得有针对性地组织数据来证明国有企业的高效。我的担心,是这么善于运用数据的教授,加上国内那么多不懂经济但很有良心的学者,再加上认为理所当然要分一杯羹的老百姓,这些人联合起来,要扳倒几个民营企业家不是不可能。扳倒几个做饼的事小,以后没人做饼事大。
高手就是高手,寥寥数句就让问题水落石出
人们啊,我是爱你们的,可你们要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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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feng 发表于 2009-11-4 00:08:58
事实上敌意接管的存在并没有导致并购的消失,所以产权转移以达到资源的有效分配组合理论上是可行的。资源不正确组合可能不能为社会产生正面的效益,接管后分割卖掉也是资源的重新配置。
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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