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视野下我国公司的职工参与权制度研究
郝磊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框架中,公司主要是作为股东的投资工具而存在的,其存续与发展亦主要是为了实现股东的营利目标。在这种理论的指引下,“只有以所有权形式为公司提供物质资本的股东才享有公司权利,而职工在公司中只是处于受雇者的地位,其权利的保护因为缺乏可靠坚实的产权基础而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随着20世纪初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强化对包括职工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逐渐成为不可阻遏的历史潮流。在此背景之下,职工的参与权开始逐渐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成为现代社会公司职工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就其内涵而言,职工参与权是指职工基于其公司利益相关者身份所享有的全面、积极地参与公司经营和民主管理的权利。作为“
公司法上的一项独立权利,加入公司内部权利体系并发挥相互制衡作用是其存在的神圣使命
”。应当说,职工参与权在公司法中的引入,大大地拓展和丰富了职工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使得职工所享有的权利,不仅仅限于其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就业、报酬取得、休息休假、职业安全、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结社自由等基本权益,而是包括上述权利以及参与公司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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