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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权制度看贿赂
作者: 李俊
2012-03-18
如果给私人老板一笔钱,并且换来产品和服务,没有人说这是一种贿赂。但是如果给ZF官员一笔钱,从而换来某种服务却是贿赂。其实,贿赂ZF官员也是为某种服务而付出的代价。贿赂官员本质就是相当购买一种ZF的经营许可证,只是这种购买方式是非正式的、口头的经营许可。ZF官员受贿是非法的,所以贿赂本身有风险的。尽管人们深恶痛绝ZF官员接受贿赂,但是这种现象却是普遍存在。贿赂之所以能够发生在真实世界里,这就需要从产权制度角度来看。到市场里买猪肉,只要付钱给老板,就可以获得,并不是需要贿赂老板。但是如果这些猪肉并不是属于私人的,而是属于公家的。那么能够顺利买到猪肉,不仅需要付出金钱,还需要ZF官员批条。这种情况下,谁有资格获得买猪肉批条?尽管也有一套规章制度,然而这些官员并没有根据这套规章制度进行审批。一是本身制度留有很大自由操作空间,二是官员也是自私的,往往从个人利益出发。因此,人人都想买到猪肉,即使不符合条件的人,也想办法要买猪肉。官员拥有审批权,这种审批权可以带来收益的。作为官员,他可以审批给自己的朋友,也可以通过受贿方式出售这种许可证。从名义上说,官员对猪肉并没有拥有产权,但是同时拥有暂时管理权力,也就说这些猪肉等于官员暂时拥有。如果买猪肉需要批条,那么猪肉价格就包括直接标价加上购买许可证价格。要是ZF不对猪肉进行管制,所有人都可以经营猪肉,即使ZF也卖猪肉,只要没有人为压低价格,那么这个批条就会失效。因此,也就没有人为了买猪肉而贿赂官员。要从私人企业购买一种产品,从来都没有发生过给老板贿赂而获得廉价产品。也就说,如果产品市场价格是100万元,那么给老板送10万元,他也不会因“受贿”10万元而答应50万就可以卖出去。但是如果是国有企业,这种情况却是经常见到的。尽管官员对这些财产并没有拥有产权,但是却可以暂时拥有,从而对一份名义并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拥有一些权利。这些财产权利,就是公权寻租过程中获得的。要是家里请来一个保姆,然后让她负责买菜的事情。如果这个保姆,她买菜花了20元,但是多报了2元,说是22元。主人对她这种行为,其实是很难监管的,即使真正监管起来,成本也是非常高的。我的看法就是,不能和保姆计较太多,就让保姆拥有一些灰色收入。要是让她每件商品都开单子,她有可能虚报数目,或者买东西不讲价。如果规定了一个价格上限,保姆能够讲价,购买到便宜的东西,这些收益就归于她本人。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很大程度避免她虚报数目。主人和保姆关系不要属于科斯意义的同一个企业,而是两个不同的企业。应该把这种委托和监管行为转换为市场两个不同主体发生的交易。罗斯巴德认为,“必须区分侵略性贿赂和防缷性贿赂。某种行为被禁止后,购买经营许可,这是防缷性贿赂。为了取得ZF排他性或准排他性许可,阻住他进入该领域的贿赂,则是侵略性贿赂的例证,是付钱获得垄断特权。前者是向自由市场大大靠近了一步,后者则在偏离自由市场。”解决前者,我觉得就是ZF放弃管制,也就是把能够解决事情合法化。因此,对贿赂要从两方面看。广东政协主席陈绍基的外汇案,就是属于前者。罗斯巴德说过一句话,“因为ZF官员受贿是非法的,所以在经济学著作中很少提及这点。然而,经济科学应当分析的是相互交换的所有方面,无论这些交换合法与否。”就在写本文章时,我在经济解释Q群里讨论贿赂这个问题。有个网友说,“有些事情,本来是许可的,但由于ZF法律管制不许可了,如果通过行贿能获得许可权,这是好事呀。”因此,我觉得对贿赂问题,还是从消除腐败机会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