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
摘要:本文以国外公司法理为依据,认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包括董事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董事违反特定情况下对第三人信赖义务的责任这两种
根基类型。在此
本原上,本文分析了董事内部责任
讲和法定责任
讲的缺少,并就我国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法理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重构。
要害词: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
内部责任
讲法定责任
讲信赖义务
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
局限。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即股东和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我国有学者认为,在董事
治理公司事务致第三人损害时,董事与公司共负连带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
开发趋势。[1]
与其他国家普遍规定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
法律实践相反,我国公司法几乎没有关于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规定。
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排除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立法,不利于对董事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不符合
市场经济条件下保卫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客
瞧要求。因此,建议公司法修改时增加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国务院拟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
?公司法修订草案
?〕顺乎民意,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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