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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加强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完善业务信息留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交易记录是指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或对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制度中所述的内部交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募、投、管、退;
(二)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间的交易;
(四)公司管理的基金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
五)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所管理基金之间的交易。
第三条内部交易记录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交易记录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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