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后遗属待遇
应该给百事通先生:
我今年61岁了,无工资收入,一个女儿已出嫁,家中全靠老伴陈文斌每月的退休费生活。今年元月初老伴病故后,我找公司领导商谈,要求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他们推来推去,就是不解决。日前我又到公司,一位姓贾的综合办公室主任答复说:
“公司在2005
年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你老伴是在改制前退休的,不能享受原厂里的遗属待遇。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厅的文件,不适用改制后的民营公司,公司无义务承担这项费用。况且公司资金也困难,实在没能力为遗属提供经济上的帮助。
”我不知道贾主任的答复对不对,上级的文件怎么规定的?我的生活困难该咋解决?
西安读者
王秀敏王秀敏同志: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
2008
年9月8日公布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
(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
4000
元,其他人员为
3500
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第二条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后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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