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七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一节 物业安全管理
第二节 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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