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标准的标准: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评思之二
【题记】税务机关以所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核定税额,即《税收征管法》第
35 条第(六)项,是极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原因与缺乏可操作的标准有关。放在德发案
拍案的背景下,更容易引起完全不一样的评说。早先我就专门论及这个问题,如今审读最
高法 13 号判决书,我以为现在已经到了阶段性总结的时候。
系列解读——当反避税遇上滞纳金: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评思之一
不知什么缘故,德发案宣判前,业内最期待的是最高法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
理由”作出权威的解释,而当德发案判决书公布后,这个问题的讨论反而很少了。为数不
多的讨论中,一位平日很有思想的朋友,坚持认为最高法在德发案中不讲逻辑;一位很有
个性的朋友,认为最高法不过是息事宁人甚至“和稀泥”。
我们隐约感到学界、业界及各自内部就这个问题出现了分野,对此,我一向的方法是,
放下一切立场,远离激进和极端;拿起一手文本,审读事实和观点。现在需要的是,认真
地问一句,最高法在本案中究竟确立了什么?以及法官的推理是否经得住推敲?
一、怀疑明确偏低:以什么参照?
显而易见,最高法的着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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