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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最高法院公布十起知识产权案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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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最高法院公布十起知识产权案例

人民法院报

记者 陈永辉

本报北京2月3日讯 去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依法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同时,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民事司法保护方面,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8332件,较2003年同比增长46.82%。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大类案件均呈明显上升势头,其中著作权案件升幅最大,2004年一审新收4264件,同比上升70.99%。各级法院在审理中重视并积极、慎重地适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

在刑事司法保护方面,继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后,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在国际国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85件,判处犯罪分子653人。全国各级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932件,判处犯罪分子1961人;审结非法经营案件1434件,判处犯罪分子2526人。这两类犯罪判处的人数分别比2003年上升16.45%和16.94%,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

又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起知识产权案例。其中有五起刑事案件,五起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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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 最高法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布 知识产权 最高法院

李志刚: leabai@126.com
沙发
法经济 发表于 2005-2-5 19:0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保护知识产权,前提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如专利保护的长度、宽度等做出合理的界定,否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就值得质疑。目前中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有些情况及其恶劣,加强保护理所当然。但我们不能忽视该问题的另一方面: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理论上我们还难以说有充分的依据。以专利为例子,我曾做了简单的文献回顾:

在关于专利整体的经济学分析中,张五常(2000)曾就基于不同的视角,如专利的创新激励、专利的交易成本、专利竞赛导致的资源浪费、专利造成对“稀缺性”的垄断等,对专利所做的经济学分析做了介绍:边沁、萨伊、穆勒、克拉克认为,“专利是鼓励发明所绝对必需的”。陶西格、庇古认为“专利制度基本上是多余的”。在现代专利思想中,普兰特及其追随者认为“专利制度实际上是有害的”。“阿罗部分地用霍特林和萨缪尔森的著作证明,尽管思想产权明显有用,但还是比政府直接投资于发明活动要差”。

针对专利经济学分析的纷争,马克卢普(1958)干脆指出:“如果只了解系统的个别特征,而对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尚不了解,那最好在‘政策结论’上 ‘糊弄过去完事’(muddle through it)。如果以前有,那就让它存在;如果以前没有,那就让它没有好了。”Paul David(1993)一方面认为现行专利制度没有一个统一的经济学理论,另一方面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质疑了现行专利的制度安排。他认为,制度是历史上各种利益集团角逐的产物和遗留,现行的制度安排不能顺循原来的路径,通过抽象和简化来概括关于立法的核心问题。而且,与创立专利制度时期的情况相比,现在的科技和经济情况已有很大变化。原来的专利安排主要解决技术诀窍“公开”(disclosure)的问题,现在的专利还应考虑以前没有或不明显的顺序创新、网络效应等系列问题。

在关于专利研发成本和收益均衡的争论中,Romer(2002)指出同竞争性产品不同,专利具有非竞争产品的特征,应在将更宽泛的分析框架下内拓展专利激励和垄断扭曲的诺德豪斯均衡。在这个分析框架下,Farrell和Shapiro(2004)曾就整体的专利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进行比较,并得出先行专利制度下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私人专利投资不足的结论。不过他们也指出,他们的模型过于简单,只是一个整体的分析,未考虑各厂商的具体情况;另外他们的模型没有考虑专利竞赛导致的资源浪费和专利制度对顺序创新的影响。此外,David和Olsen(1992)从“干中学”、学习效应内部化的角度论述了给予专利更长保护期的积极意义。但更多的学者则给出了与现行制度相比,降低专利保护程度分析。

技术进步率被认为是决定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技术进步率一方面取决于产业内研发投资水平,同时也取决于技术扩散率(Shapiro,1985)。专利制度提高研发投资水平的同时,也阻碍的技术进步的扩散。当然如果没有高的研发投资水平,技术扩散就无从谈起,因此前者应该是后者的基础。但专利并非为研发投资提供激励,提高私人研发投资水平的唯一途径。Kremer(1998)所论述的专利买断(buyouts)、Wright(1998)的奖励(prize)、签约研发(research contracr)等都可以作为替代的发明激励机制。Dijk(1994)对上述专利替代机制与专利进行比较,认为各有优缺点。因此,通过对专利进行垄断权保护的做法不是唯一的、也未必是最好的研发投资激励机制。Romer(2002)也对专利保护替代的认识予以认同。

此外,现行专利制度从单个厂商研发投资和专利收益的均衡界定专利保护程度,导致研发竞争厂商的专利过度竞争,从而造成了研发资源配制的低效和浪费(Pankaj, 1982)。

看看铺天盖地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单纯针对恶劣的知识产权侵权而言有合理性的话;那么如果对上述问题没有认识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下此重手,效果如何呢?

个人网站:标准化的法经济学分析:web.cenet.org.cn/web/s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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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ur_ax 发表于 2008-9-4 23:2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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