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所得税优惠案例点评
一、案例点评
A 污水处理厂,2007 年获批成立,专门从事城市工业废水处理,正式商业运营取得第一
笔收入是 2007 年 4 月。2008 年 1 月 1 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该企业对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 2008、2009 两年的免税优
惠,以及后三年的减半优惠。2008 年该企业申请时,其主管税务机关告知不能享受企业
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原因是该企业设立于 2007 年并且第一笔收入在 2007 年。其
言下之意就是说,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不能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2011 年 B 公司收购该 A 污水处理厂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剩下未到期的优惠申请,主管税务税务机关仍然以同样理由告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该主管税务机关的这种说法和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该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政
策的口径有些欠妥,对政策出台精神的把握值得商榷,但这也是该类案件征纳双方争论的
焦点。在 2012 年以前,我国在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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