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异地分公司购置汽车,如何用好政策节税
2015 年 10 月 1 日以来,借助“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便利,很多企业为扩展业务,
纷纷设立异地分公司。本文以母公司新设异地分公司购置汽车为例,解读究竟如何用好政
策能节税。
案例:地处某省会城市的甲公司从事货物加工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
得税率为 25%,未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5 年 10 月,为扩大销售,借助“三证合
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便利,计划在省内和省外各设立 6 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新设立的分公司负责属地的营销活动,货物销售仍由甲公司统一开票收款。分公司不对外
销售货物,不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不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与省内 6 家分公司的距离在 300 公里至 500 公里不等,与省外 6 家分公司的距离
在 600 公里至 1000 公里不等。为便于营销推广,甲公司计划购置 24 辆汽车供分公司使
用,其中,含税价 11.7 万元面包车 12 辆,含税价 35.1 万元的商务车 12 辆,每家分公司
分配面包车和商务车各 1 辆。
甲公司投资委员会审议分公司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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