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供应商不开发票,企业买票抵账,不同于无实际经营的虚开
案情介绍
梁某,女,汉族,196x 年 x 月 x 日出生于 H 省 C 市,小学文化。2009 年 10 月起,梁某
与其丈夫李某共同经营管理 X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任公司
财务经理。
经营期间,部分供货商不能提供供货发票,X 公司财务核算出现困难。李某通过一供货
商介绍,认识 C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孙某,孙某表示其可以开具发票。李某将这一情况告诉
梁某。梁某为了处理会计帐项,与孙某联系。
孙某为虚开发票,注册成立 A 水暖建材经销处、B 砂石销售处及 C 水暖建材商店。自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 月期间,梁某在 X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 A 水暖建材经销处、B
砂石销售处及 C 水暖建材商店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陆续从孙某处,取得合计金额
31,180,600.00 元的 298 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并将该发票用于
其公司财务结算。经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此项业务造成应申报未申报税费 221,459.40
元。
2016 年 4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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