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建筑业企业预估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1、由于建筑业企业的生产方式有特殊性,一般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而项目持续时间较
长,经常会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建筑业企业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与其他企业明显不
同。
2、原收入准则体系下,建造合同收入是由《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基本的思想是根
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也就是每年的收入和成本,按照本年的完工进度与合同总收入和
合同总成本计算得出。
3、建造合同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体系下,对于在某一
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除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以外,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
约进度确认收入,其中的履约进度与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完工进度并无实质区别。
4、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 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
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
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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